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北京新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因欠物业费停水电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5月28日02:47


  其他规定

  小区车库先满足业主


  【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

  【解读】 停车矛盾在各小区尤为突出,业主和物业屡发纠纷。《办法》首次针对停车制定条款,规定车库使用要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小区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开发商如果要出租这些车位,也得先尽着业主再考虑“外人”,而且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开发商中途要想调高车位租金,也得先与全体业主协商。

  老物业不腾地罚10万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拒不撤出的,新物业企业和业主应与原物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解读】 新旧物业交接不畅,而互不礼让,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例屡见不鲜。10月1日后,老物业找借口拖延、拒绝办理物业交接,就会受罚,逾期不撤出可罚款10万元;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新物业也不得以委任合同作为“钦定诏书”,不能强行接管,否则也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商住区别管理业主定

  【规定】 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合并进行管理。如果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解读】 以往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一个小区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而实际中,因为一部分小区商住混合、住改商,业主对物业费争议较大。《办法》通过区分物业管理区域,对同一小区内不同用途的区域进行划分。这样不但方便管理,还可通过按不同的物业费标准收费化解矛盾。

  业主可自定本楼大事

  【规定】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解读】 市住建委表示,目前,对于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事项管理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一般重大事项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像变更物业等重大事项则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方可实现。但召集全体业主开会困难重重,此次《办法》明确,幢、单元、楼层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本单位的物业事项。如动用公共维修金修电梯等,同单元业主可以自己决定,避免扯皮。

  业主可以自己管物业

  【规定】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解读】 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推荐或指定,业主无法进行选择。《办法》首次提出,未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如小区绿化、环卫、保安等事项,可以通过业主集体授权业主大会单独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合约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如品阁小区自治以来,物业费3年降了一块钱。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杨笑)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