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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回归了常识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8日07:16
  法治观察

  杨文浩

  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遭遇罢免,源自其获刑。据代表法规定,获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代表资格仍在。如想罢免,必须获得联名和过半选民的支持投票(《新京报》5月26日)。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当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甚至是违法乱纪时,选民有权罢免代表,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最简单不过的常识。但回归这个常识,我们却走了非常漫长的过程。以往,我们只听到由官方组织的对违法乱纪的人大代表进行罢免的提案,例如对三鹿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罢免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等。

  而由选民直接提议罢免人大代表的动议寥寥,成功者更是稀罕。2007年,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身份联名,要求罢免不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兼人大代表丁冰;2008年,新疆石河子农垦总场一分场部分选民要求罢免对选区内污染状况不过问的人大代表陈军,均无果而终。无怪乎湖南溆浦县选民罢免代表成功的事例,引发媒体的关注。

  溆浦县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破冰意义在于,罢免代表的权力开始从官方走向民间,从而开始激活选民手中的民主权利。选民主动去罢免代表并获成功,不仅反映选民自觉运用宪法规定的权利,也体现了官方对选民这种权利的尊重、支持与配合。

  但过分夸大溆浦县选民罢免代表的意义,同样不可取。溆浦县选民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选民的意图与官方的意图恰巧一致。溆浦县选民要罢免的人大代表米晓东,是因为其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虽然按照规定,在未罢免前米晓东仍然可以履行职务,但县人大显然也认为他保留代表资格并不妥当,县人大是支持这次罢免行动的,甚至人大为罢免作了充分准备。其次,此次成功还有赖于县人大的一些领导的开明,人大不但为罢免提供了一切方便,而且定下原则是“法律有规定的,一定做到位”。然而,假设没有这些有利的条件,这次罢免能否成功就不得而知了。因此,溆浦县的经验能否复制,我们得打个一个问号。

  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力由官方进一步走向民间,除了官方要改变意识,尊重和支持选民的民主权利,选民要有意识地运用宪法的规定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外,尚有许多制度与法律的瓶颈要突破。例如,对于选民的罢免动议,人大常委会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呢?溆浦县人大认为,人大无权对罢免理由进行事实审查,哪怕只是一句“我们不信任他了”,人大也要启动罢免程序;然而,石河子市人大却认为,提出罢免代表应有充分理由,并符合三种条件:一是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代表工作失职,三是代表未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丧失代表作用。实质审查让代表的罢免程序难以启动,也是近年来多起选民要求罢免代表动议流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毕竟开弓没有回头箭,民主氛围的改善有利于选民更顺利地行使自身的权利,而选民自觉行使自身的权利又能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我们期待,溆浦罢免人大代表经验能够复制,而罢免人大代表对于选民来说不再是一件高不可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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