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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精神病院收治正常人”报道系媒体误读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8日20:06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讯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就安康医院工作答新华网记者问

  记者:今天网上有报道称公安部表示“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公众应如何理解这一消息?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10年5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武汉市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事后,我们注意到,个别媒体做了不准确的报道,特别是今天有互联网站以《公安部: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这一标题对会议进行报道,对有关收治程序和对象产生误解。我们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安康医院是一个什么机构?

  公安部监管局:

  安康医院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的专门机构,其收治对象是有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对这类精神病人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收治,任其流散社会,必然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记者:强制医疗是一种什么措施,其执法依据是什么?

  公安部监管局:

  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我国《刑法》作出规定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决定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该人涉嫌犯罪经鉴定不是精神病人,那么相关部门将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果该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没有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对其采取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包括强制医疗措施。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5月26日在武汉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时特别强调,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安康医院才得接收;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

    记者:安康医院作为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的专门场所,其性质是什么?与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有什么不同?

  公安部监管局:安康医院兼具社会治安和医疗双重职能,通过医疗手段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标。安康医院与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最大区别在于收治对象不同。安康医院的收治对象是发生触犯刑法行为并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决定予以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而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是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即可住院治疗。

  安康医院收治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本身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关押,并得到治疗、康复。

  记者: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入院后,安康医院如何治疗和管理?

  公安部监管局:安康医院虽然是一种监管场所,但同时又是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有的还被卫生行政部门评为甲等专科医院。在医疗工作方面,同其他医疗机构一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业务指导,医生、护士和医技人员都是医务专业人员,其治疗、护理、康复工作完全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媒体评论:

  谁也无权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收不收正常人也需“前置许可”?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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