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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官讨要煤矿分红胜诉续:审判长错判被记过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01日03:11
[提要] 陕西神木县的一位法官,180万入股一家煤矿获利660万,近两年没有拿到红利,把煤矿告上了法庭,一审胜诉,矿主被判赔1100万。但是,因为其公务员的身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已被免职并留党察看两年,县纪委也建议依法收缴其入股所获利润。需要说明的是,在神木县,1000多万绝对可以称得上巨款。追讨分红的背后,也许是破釜沉舟的思量…[我来微评]
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讨要千万分红被处理

  记者昨日从榆林市纪委获悉,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千万分红案件涉及的16名法院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

  其中,榆林市中院立案庭庭长杨忠东、现民三庭副庭长郝宏图、助理审判员解东海被诫勉谈话;神木县法院院长李保平、纪检组长闫怀荣被警告,另外5位工作人员被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横山县法院院长姬雄海、副院长黄桂东、民一庭庭长冯华被诫勉谈话,直接负有错判责任的横山县法院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记过处分,审判员吴云海、助审员张海峰警告处分。

  据悉,昨日上午榆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对神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案件涉及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意见。

  下午,榆林市委常委会议听取市纪委对张继峰一案查处情况全面汇报,同意各项处理意见,要求把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作为一个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全市各级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处工作力度,重新清理纠正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资金来源

  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组认真核查,张继峰于2005年2月23日,在神木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陈旺荣名下入股共计180万元,其资金来源:

  1.张继峰于2005年给陈旺荣兄弟陈憨荣出售神木县法院家属院住房一套,协议价43万元,抵顶煤矿入股款43万元(张继峰、陈旺荣证言印证)。

  2.2005年初,张继峰将其妻所在村委会分给的一间上下三层门面房卖给王和平,协议价138万元(有村委会证明材料和王和平证言印证),收到138万元后将137万元作为煤矿入股款交给陈旺荣,以上共计180万元。

  立案、指定管辖、一审都有问题

  榆林市纪委和市法院联合调查组认为,在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的立案、指定管辖、一审裁决中相关法院领导、立案人员、审判人员存在把握政策法规不准、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导致一审错判,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榆林市中院指定管辖时未尽审查责任

  联合调查组认为,榆林市中院立案庭相关人员在同意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中,未尽审查责任,对立案是否正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负有责任。

  立案庭庭长杨忠东、现民三庭副庭长郝宏图、助理审判员解东海(负有把关不严责任)——诫勉谈话

  神木县法院立案时对违法行为没报告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神木县法院在立案时已知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对该违法违纪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直至造成不良后果。

  院长李保平(负有领导责任)——警告处分

  法院纪检组长闫怀荣(监督不力)——警告处分

  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建平,立案庭副庭长董晓凤,合议庭审判员乔广艳、高晓玲等5人(立案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诫勉谈话

  横山县法院一审时过失导致案件裁判错误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横山县法院过失导致案件裁判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有关人员被处理。

  法院监审庭庭长、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负有直接责任)——记过处分;

  审判员吴云海、助审员张海峰(直接负有错判责任)——警告处分;

  院长姬雄海、副院长黄桂东、民一庭庭长冯华(负有领导责任)——诫勉谈话

  入股煤矿案查处历程

  5月23日 本报报道了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分红案。当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市纪委组织调查。随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神木县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5月24日晚 神木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由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张继峰入股煤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问题进行清查。当晚,神木县法院免去了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职务

  5月27日上午 市委书记李金柱召开书记办公专题会议研究查处张继峰入股煤矿问题,决定: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市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

  5月27日 省纪委派出省纪委二室督察工作组进驻榆林,督导清查处理工作。

  5月28日 市纪委书记周树红主持召开神木、府谷、榆阳区、横山县纪委书记、监察局长、煤炭局长参加的全市深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6月份为“清理纠正入股煤矿问题专项治理月”。

  5月28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煤矿付1100万元),驳回张继峰夫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5月30日 神木县纪委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建议神木县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

  5月31日上午 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对张继峰案件涉及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张有效 王卫平 薛振宇 采写

    法官:180万的股金来源问心无愧

    张继峰工资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出头,对于180万元股金来源,他解释说:“这些钱是变卖了两处房产,一处是法院当时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卖了43万元。还有就是老婆是县城神木镇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门面房,卖了138万元。”他同时表示,“对这些钱的来源,自己问心无愧”。

  张继峰对记者说:“陈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学。2005年初,陈准备花1800万元买下一处煤矿,当时找到我融资。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价43万元卖给了陈的弟弟,妻子在村里分的两层门面房还未建完卖了138万元,凑起来入了股。当时,陈给自己开了入股180万元的字据。”

  张继峰向记者表示,2005年底、2006年和2007年,陈某三次分别返给张继峰180万元、18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前两次打的条是返还款,300万元打的条子是分红款。

  张继峰说:“后来才知道,陈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别人。我觉得没有自己的180万元,他不可能买得起煤矿,加之自己当初变卖的房产升值加起来也有500万元,觉得陈某给自己的太少,才将他告到法院。”[详细]

    问题是: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

   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8年4月,张继峰将陈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详细]

    也许,因为这样,所以破釜沉舟:

  这个法官一点都不傻,一方面,他是一个完全明白人的违法和违规,他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另一方面又违规,应该退股,不再参股,他太明白了。因此估计对后果也是相当地明白。甚至你去猜想他可能准备的一中一差两个结果。中的,你已经注意到,他已经把他的夫人拉进了共同的合伙人。他的夫人第一个不是公务员,第二个不是法官,就拥有了一种很大的斡旋空间,假如能够蒙混过关,这是一个中等方案。

  次等方案恐怕也在考虑之中,他的手里夫妻俩已经有660万,接下来打官司又赢了,还可以获取1100万当中的800万,300万已经付了,加在一起是1460万。在陕西神木这样一个地方,你觉得1460万是一个什么样的款项,绝对可以称得上超级巨款,即使在北京也是超级巨款。如果被免了公职,又能怎样呢?[详细]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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