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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简政强镇”方案出台 全方位扩大镇级权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19日08:52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镇级负担,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镇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决算要在网络上公开……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于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会议上获得的消息。据了解,目前在镇一级,权、责、利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现有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转移事权不得转移“负担”

  简政强镇事权改革鼓点敲响之后,有些乡镇领导干部担心上级在转移事权的过程中夹带“私货”,把责任也转到镇一级。现在,他们不用担心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镇承担。确需镇配合的,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凡是不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与镇职能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得将不属于镇职能的事项或不应由镇承担的责任列入考核范围。

  不得向镇级下达不合理税收指标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镇履行职能创造条件,调整优化市、县、镇三级政府财政收支结构,理顺县、镇财政分配关系,尤其对经济欠发达的镇,财政分配要向镇级倾斜,进一步增加镇级财力,加快化解历史债务,使镇级财力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匹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属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上级部分全额返还镇财政。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镇派出(驻)行政机构,未按规定自行派出(驻)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改为双重管理体制,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镇党委意见,其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镇的协调,因承担中心工作或重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应服从镇的统一领导。

  特大镇可赋予县级权限

  《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镇级财政监督制度,推进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预决算在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建立健全以党政正职为重点的镇党政领导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独立性的行政行为和绩效监督评估机制,重点对党政重大决策、项目建设、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指导意见》还指出,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可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行政编制为例,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不超过85名。这个指数怎么确定的呢?《指导意见》指出,要根据地方的常住人口、财政收入、管辖地域等方面因素来进行考察、计算。

  南方日报记者周志坤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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