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近30年了,留下了一处房子。现在,大儿子将弟弟和姐妹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与弟弟均分父亲留下的遗产。弟弟认为父亲早已去世,哥哥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虽然已经过去近三十年,但是父母去世后,房子一直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因此大儿子主张分割遗产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近日,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大儿子享受房子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父母都没了大儿要分房
大儿子李某诉称,他与四位被告都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其中一个弟弟,一个姐姐,两个妹妹。他们的父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去世,至今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他请求将父亲遗留的房子由他和弟弟均等分配。
面对哥哥的诉讼请求,小儿子拿出了一些证据,证明房子是属于他的。其中包括父亲在去世前已经将房子给了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另外,哥哥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动产的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是20年。姐妹们都没有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子宅基地登记的户主名字在李某的父亲去世的前一年确实改成了小儿子的名字。另外,其他姐妹都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小儿子。大儿子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就离开家在外上学、工作,而小儿子一直住在家里。
诉讼时效是本案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大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父亲是否将涉案房屋赠与小儿子。
对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因此主张分割遗产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据了解,我国的 《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案件,显然不能说是因为继承人对于继承权属、继承份额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没有进行分割遗产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也不考虑诉讼时效期限。
法院支持分割遗产
对于房子的归属,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名称的变更和小儿子提交的其它证据并不能认定父亲将房屋赠与小儿子。
法院一审判决,小儿子与父亲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多分遗产,而其他姐妹也自愿将自己应得的部分送给小儿子。因此,小儿子获得房子六分之五的所有权,大儿子获得六分之一。 叶达 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