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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街道办负责人400万资产来源不明 被判6年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0年06月23日14:06

  郑州一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400余万元资产来源不明

  因贪污受贿数万元落马,执法人员查出其家产800多万元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套取单位公款1.9万元,骗取公款7500元,受贿4.4万元,郑州一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因此栽了跟头。执法人员查出其家产800多万元,其中有4套房产和3间商铺,400余万元资产来源不明。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5月份,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李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进入二审阶段。

  资产800多万元,其中房产4套、商铺3间

  李明生于1967年,研究生文化,原系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经查实,李明任职期间,曾为辖区内的一家超市协调过房屋扩建事宜,并应超市负责人的要求,安排执法人员帮助清理超市门前的违章占道,而超市负责人则从2008年4月起,每月向李明的银行卡上存入4000元,前后共11次,总计4.4万元。

  2008年11月14日,李明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求该旅行社虚增结算金额1.9万元,后将该款从本单位公款中套取,据为己有。2009年3月,李又利用虚报会务费的伎俩,骗取单位公款7500元。

  检察官发现李明及其妻子拥有存款、债权、基金、股票等共计690多万元;李全家拥有房产4套、商铺3间,购房款共计190多万元;此外,根据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8年至今被告人李明家共支出人民币28万多元。截至2009年4月17日,李明的家庭财产共计800多万元,李对400多万元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6年徒刑

  2009年4月30日,李明被依法批准逮捕。公诉部门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明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时,被告李明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他从办事处报销的费用,是为了冲抵其个人垫付的用于公务的款项,也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李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财产中有400余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证认定,李明任职期间,为辖区超市提供便利事实清楚,并未证据证明李明曾为公务垫付了个人费用。

  法院最终判定,李明因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受贿款4.4万元和400余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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