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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在门诊看小病也能报销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26日05:26
  本报讯 (记者叶青)从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除了住院能报销,门诊看病也能报销了。

  6月25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施行办法》,沈阳市将率先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这也就是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百姓,除了住院时可以享受到医保待遇,门诊看小病也可以使用统筹基金报销一部分费用了。这项新政策将惠及沈阳市近百万人,进一步减轻百姓的就医负担。新政策将给市民带来哪些实惠?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好处一:

  每年最多可报销300元

  与城镇职工医保一样,城镇居民医保也设立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年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药品费)先由个人累计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本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300元。

  举例说明,如果小王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10年内,他的门诊累计花费200元,那么就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如果他累计花费400元,除去起付标准的300元,还剩100元符合统筹支付标准的,可以享受50%的门诊统筹待遇,即可报销50元。但最高报销限额年累计不超过300元。“由于目前居民医保统筹还是刚起步试运行的阶段,随着政策的不断成熟,今后统筹标准还会继续提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好处二:

  检查费药品费都能报销

  《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已单独制定)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以上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费用、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都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8月31日前 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县(市)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认定的执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承担。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本着就近的原则。参保人员要在8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执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登记备案。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旦确认,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居民可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开居住证明,便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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