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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推国企加薪“紧箍咒” 不达标一把手禁涨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7月01日01:41

  吉林出台企业职工加薪“紧箍咒”

  国有及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达标,“一把手”禁涨工资

  本报记者 王占武

  6月29日,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通知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对外公布。通知规定,全省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通知强调,吉林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企业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职工工资增长不达标,企业领导就不能增加工资,这些‘紧箍咒’体现了企业与职工利益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紧箍咒之一:企业工资不增长,需经职代会讨论

   吉林省此次公布的《关于发布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要坚持工资收入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原则,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增长职工工资,则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紧箍咒之二:限时签合同,接受职工监督

   按照此次工资指导线通知的要求,吉林省所有企业,在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营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紧箍咒之三:职工增长工资不达标,“一把手”禁涨工资

   “通知”最后明确,吉林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企业应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职工加薪不达标,企业“一把手”禁涨工资,成为此次“通知”中最大的亮点。

   “地方政府出台这样的指导政策,确实加大了保障职工利益的力度,但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工资法》,这才是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工资收益的可靠办法。”长春轨道客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说。此次吉林省出台的通知,仅是对吉林省现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个政策性指导意见,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陈跃清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强调,“通知”目前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尚具一定的约束力。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指导意见,“通知”的威力,在《工资法》出台前,尤其是对私营个体企业,还很难产生有效的指导力。“加薪‘紧箍咒’不能光念给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这样的孙悟空,应该对所有企业有效。”原吉林省政府法律中心主任林国宏强调,加薪“紧箍咒”现在亟须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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