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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让监督的阳光照进干部的生活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1日07:00
  今年2月,试行1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出了正式版本。人们称这“8道禁令52道高压线”,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努力。

  毋庸讳言,廉政准则颁行13年来,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一些腐败行为形式不断创新,手段更加隐蔽,当前反腐败的任务依然繁重艰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这种监督,既包括党内监督,也包括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

  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近年来,我们在加强领导干部个人的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

  最近,中央又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两项法规制度的出台,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其努力的方向和传递的信号更让人充满期待。

  与中央的这种努力相呼应的,是近年来各地在领导干部信息披露方面的可贵探索: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青岛加强对“裸官”的管理,买房炒股等都要报告;北京要求696名局处级公选干部候选人晒房产;山西规定干部子女从业情况需上报;成都要求领导干部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状况纳入个人报告;内蒙古要求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投资经商等要登记在案……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的意义应该如何评估?中央和地方在这方面实践的成效如何,困难与阻力何在?作为领导干部,如何学会在一个日益透明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作为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怎样客观和理性的预期?本期时事观察,力图寻找稳步推进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务实路径。

  保持“曝光度”才能保证廉洁度

  汪玉凯

  信息披露程度决定反腐力度

  最近,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此举引起广泛关注。

  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息披露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对于相当一部分领导职位来说,工作性质决定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领导人必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这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这些“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个领导干部的人格、作风、行为以及廉洁度等。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被广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上报包括子女、配偶从业、出国以及家庭投资、债券、资产等各种收入信息,以便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被媒体称之为“8道禁令52道高压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试行后的正式出台,就是很好的例证。

  地方探索既有成效也有阻力

  值得庆幸的是,全国许多地方党政机构并不是被动去等待,而是主动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以及北京对公选干部候选人的晒房制等。这些实践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加强与公权力行使有重要关系的领导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过各种形式将其置于上级或者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使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尽管这些实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但由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制度框架,实施起来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如少数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种情绪上的抵触,有的以保护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的监督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9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干部的财产情况后,据有关部门调查,持反对意见的干部比例高达70%以上。另外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由于干部财产申报涉及面很广,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确立,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基础性条件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稳妥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公开官员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既有公众人物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的一面。这里所强调的上报或者公开官员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围主要是指那些与公权力可能私用的领域有关,并不涉及官员个人其他方面的隐私。同时,即使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披露的,而主要指那些重要岗位,领导岗位。笔者认为,下一步要围绕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少要注重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干部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就是担任什么样的领导职务的官员,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内披露自己的信息。二是要严格规定干部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自身隐私的保护问题。也就是在满足公众了解官员信息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其自身的隐私不被侵犯。四是要对干部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权行使进行双向约束。既要约束干部的行为,也要规范公众的行为,不管利用网络还是其他手段监督干部、监督政府都是可以的,但要对那些借助披露干部信息和对干部的监督,进行恶意人身伤害、诬陷等行为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一定要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的意识和理念,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真正成就一番事业!

  (作者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干部信息披露应选渐进模式

  任建明

  选择公职就应让渡部分隐私信息

  最近,中央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次推高了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相关话题的公众关注热度。

  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早期被各国普遍列入公共信息的主要是政府在从事政治或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而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官员个人信息,特别是高级官员或重要职位上的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这一新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换句话说,这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信息披露的科学化水平还不高

  我国在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成效亟待改进。我国最早的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属1995年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在过去的15年里,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颁布,后经2006、2010年两次较大修订),“廉政准则”制度(1997年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颁布,从最初的30个“不准”发展到目前的52个“不准”)。近几年来,地方层面的相关制度创新呈现出“井喷”式的活跃态势。但从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实效来看,还亟待改进。

  这主要是因为制度的科学化水平还不高。一个完整的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包括前后相承的四个环节: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申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个环节在我国受重视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从制度的实效来看,问责是最重要的,没有问责,前面的环节都做了无用功。在这四个环节中,披露、公开或公示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15年来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具体的表现是以内部申报或报告为主。从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化要求角度来看,我国在申报环节的大量尝试是值得肯定的。尽管迄今为止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在国家层面实施,但对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正在从另一个方向接近财产申报制度。另外,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在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上的努力非常值得钦佩,特别是一些地方还在公示环节上往前迈出了一大步,尤其难能可贵。

  对信息披露制度应抱理性预期

  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常常容易被忽视。任何腐败预防制度建设,都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技术问题,还必然是一个政治问题。制度技术问题通常只带来腐败预防制度的复杂性,而政治问题则带来更大的复杂性并增加困难性。困难性是由于腐败预防制度建设一定会遇到种种阻力,这种阻力通常要比打击腐败的阻力还要大,而且更加隐蔽。复杂性是由于必须要处理好廉政建设和政治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议题之间的关系。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复杂性就更加不能忽视。2001年,我国曾计划在一定级别的现职领导干部中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当然,拟议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也主要是内部申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得不搁置下来。事实上,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财产申报制度“单兵”突进还可能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然而,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自觉、主动接受这个原则,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当然,由于该类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就必然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而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径就是选择渐进模式,稳步推进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渐进模式,是改革开放30年最弥足珍贵的遗产,按照渐进模式的要求,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在战略上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试点总结。试点应当在地方层面进行。对于地方的主动试点,中央政府应当予以大力的指导和支持。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出确有实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规定。第二步,统一推行。一旦总结出了成功做法,就应在全国步伐统一地予以推行,而不能靠自觉来实施。靠自觉的结果必然是使该制度建设步入反复甚至失败,公车改革就是前车之鉴。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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