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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申请人如虚报 5年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7月01日11:31

  东方网7月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本市首批经适房试点工作已进入复审公示阶段。昨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在中国上海网站的在线访谈时透露,复审公示于7月4日结束后,便将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合格”登记,计划安排在7月上旬开始进行摇号排序,徐汇、闵行两个试点区将分别组织摇号排序、选房、购房活动,7月底、8月初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昨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对于经适房申请人的隐瞒虚报行为,除了公开通报、记录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等相应处理外,还将取消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个别家庭资产超标10倍

  庞元介绍,徐汇、闵行两个试点区正式受理的申请家庭户数分别为1978户、587户,共2565户。从此后的审核情况来看,两个试点区通过初审核查和公示的家庭共2188户,其中徐汇1708户、闵行480户。有377户申请家庭因为不符合准入条件在初审环节退出了申请。最终,通过复审核查并进入复审公示阶段的申请家庭共2153户,徐汇1676户、闵行477户。

  “总体而言,大部分申请家庭能够如实申报各项基本情况。”他说,但经过核查核对,发现部分申请家庭没有据实填报申请材料,出现了一些瞒报虚报情况。有个别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股票,价值超过准入限额数的10多倍。此外,还有一些家庭隐瞒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其他住房。

  庞元还透露,为贯彻落实今年4月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肃查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各种虚报瞒报行为,市房管局已会同市民政局、试点区对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进行研究,相关《通知》已经出台。

  为保证此次试点后续工作的实施应用,本市房管部门还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继本市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公布后,申请家庭关心的购房税费优惠及贷款支持政策,市房管局已会同市公积金中心、市财税局、市物价局、央行上海分行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关政策,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瞒报行为将进信用记录

  《通知》规定,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基本信息与准入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重大差异是指包含以下情形之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或者拥有其他住房2套及以上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

  (二)申请人伪造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的。

  (三)初审或者复审核查中止后,申请人收到住房保障机构书面补充提交材料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不书面确认退出申请的。

  (四)在初审和复审公示以及复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其中,对申请人隐瞒虚报行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适当场合公开通报申请人隐瞒虚报行为;记录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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