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被很多犯罪嫌疑人当作了求生、求轻罚的“救命稻草”。在被送上法庭之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已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为了减轻处罚,在法庭上面对历次口供时,被告人很可能会选择翻供,而理由往往是——那些口供是被“逼”甚至是被“打”出来的。7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无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制贩毒和传授犯罪方法案,一审中,此案6名被告人中的首犯被判死刑,其他5人也获重判。面对最后的机会,二审中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声称遭“逼供”、“诱供”成了他们的主要上诉理由。
为了对被告人负责,也对法律负责,依检方申请,省高院通知了三名警察到庭作证。他们中既有侦办此案的缉毒警察,也有公安机关法制科的工作人员,他们到庭回答了上诉人、辩护人,以及检察官和法官的轮番问话。这也是江苏法院审理的首起警察出庭作证死刑二审案件。
□通讯员 省刑二 快报记者 言科 文
监外服刑犯花40万学费学制毒
出庭的第一名警察是来自无锡市公安局的缉毒警察,他出庭所面对的,就是这起案件中的首犯赵启锋。赵启锋被一审法院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今年44岁的赵启锋在案发时就是有罪之身,他在2007年6月因贩毒被无锡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但当年6月19日因身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在这次的庭审中,他说,自己因长年吸毒患有严重的肝硬化和肝腹水。但重判和重病并没有让这个毒贩悔改,他在2008年5月份就伙同此案中的其他被告想出了一条“捷径”:一步到位跳过中间环节,自己制造毒品。
赵启锋想要造的是“冰毒”,他请来了一位“高手”——出生于印尼、来自香港的杨金财,他是本案中的第三被告。
一审无锡中院审理查明,赵启锋在2008年5月中旬到了上海先去采购原料,他从上海人时卫民处购买了3公斤麻黄素。时卫民同样前科累累,因抢劫和贩毒被两次判刑,时卫民明知赵买麻黄素是用于制毒,但仍卖给了他——法院后来据此判他也犯制造毒品罪。
回到无锡后,香港来的杨金财在无锡一处民居里现场演示如何制造“冰毒”,赵启锋和同案犯葛金龙在一旁观看学习,杨金财还向他们传授了将“冰毒”提纯的方法。
怕他们记不住,数天后,杨金财用暗语把制造方法写在一个病历本上,交给了赵、葛二人。传授完成后,赵启锋将20万元现金给了杨金财,并同时写下了20万元欠条,这40万元便是交给杨的“学费”。
杨金财被指控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是江苏法院在涉毒犯罪案件审理中首次以此罪名定罪,一审无锡中院判处杨金财无期徒刑。
赵启锋制毒案的发生,引起了当地警方的高度重视,无锡市区两级警方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并很快将上下游涉案嫌犯一网打尽。除了上述的赵、葛、杨以外,另有三名向赵买毒、贩毒的被告人同时落网,他们在一审中分别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去年11月5日,无锡中院对六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7月7日,江苏省高院在无锡中院二审审理此案。
而就在5月30日,最高院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法院细化死刑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同时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各地法院要更慎重、更严谨地做出死刑判决。正因为如此,省高院邀请了多名江苏省和无锡市人大代表到庭旁听。
贩毒主犯称遭警方“诱供”
上午9点30分,庭审开始。
作为主犯,赵启锋第一个“过堂”。在诉说上诉理由时他说,自己有严重的毒品依赖,这也成为了他上诉为自己开脱的理由:“2008年被抓的时候,我身体极差,也没有了正常人的思维。”
他说,自己的供词不符合事实,“我身体不好,都是公安机关诱供出来的,公安机关告诉我,你的身体不好不用坐牢,所以我就把很多不是我的责任拉在了我的身上,他们都是把现成的笔录给我签字画押。”
出庭的检察员驳斥他说:“你说警察诱供,但从所有人的笔录上看,你是第一个供述了整个作案过程的,警察拿什么来诱供你?”
赵启锋回避了这个问题,他说自己没有证据,因为审讯时只有自己一人在场,其他人都是警察,他强调自己的身体状况:“我审讯期间两次犯毒瘾上过医院,这个都有记录的,犯毒瘾的时候,神志是不清楚的,稀里糊涂的。”
在以往类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的陈述到这个地步基本上就会告一段落,他们关于被逼供或诱供的辩解往往就变成了“自说自话”。应对他们的说法,检察官一般会用证据予以驳斥——这些证据会是他们连续多次、时间跨度较大做出的相同口供,也可能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逼诱供的书面说明。
虽然大部分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但他们对自己遭逼供的陈述会给旁听人员尤其是他们的家属留下较大的疑问。江苏省高院要让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依检方申请,法官通知办案警察出庭作证,排除获得证据的一切非法性。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
10:18,检察员申请第一名证人到庭,这是来自无锡警方的一名缉毒警察,他参与了多次对赵启锋的讯问。这名缉毒警察被要求在一份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接下来,他回答了包括赵启锋和他的律师,以及检察员和法官的长达15分钟的问话。
在回答检察员的问话时,他说,“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绝无对他逼供和诱供的行为,而且他的神志清楚,6次自愿做出了有罪的供述,他也没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
赵启锋没有向警察问话,他只是说这名到庭的警察并不是从头至尾做材料的人,是一名辅助工作人员。法官针对这个说法询问警察:“你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吗?”
缉毒警:“我是在赵启锋批捕之前参加了审讯工作,之前参加专案组,一直在参与本案办理。”
律师接下来问话:“赵启锋的身体状况是不是不好?”
缉毒警:“正因为他身体不好,我们才把他送到了传染病医院治疗,20天我和他同吃同住。此过程中他的神志非常清楚。”
检察员这时出具了一份证据,是2009年9月1日,赵启锋被警方监控住院时自己亲笔写下的一份供述,警方证明说在写这份亲笔口供时,赵未受干扰。
赵启锋承认,这份口供是他亲笔所写,“但是,是他们写好了,让我照抄的。”
值得注意的是,赵启锋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有警察在讯问他时动过粗,只是强调自己的神志不清,而第二位出庭作证的警察则作证说,对他动粗或诱供根本没有客观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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