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28日举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参加人数超过1万人的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展位总数在2000以上的展览、展销,以及举办场所跨区的承办者,应当向大型活动举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重要大型活动范围由北京市公安局确定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公安机关将一律不予发放安全许可。
该条例草案对大型活动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和完善,新增了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草案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