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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身份男子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替索赔遭质疑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0年08月11日08:09

  本报讯 (记者 张亮 实习生 潘婷成雯清)今年4月28日晚,长安区韦斗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无名氏”男子被一辆混凝土车当场撞死,但因死者身份不明,导致理赔一直无法落实。昨日,在长安区检察院公诉此案刑事责任的庭审中,长安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将事故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替“无名氏”索赔近30万元。不过,他们在法庭上却遭到被告方“质疑”。

  “事发当时,对面来了一辆拉沙石的货车,灯光很亮,刺的我眼睛看不清楚。等我们会完车后,我突然看见车前两三米出有一名男子正在行走,我赶紧刹车,但因车速过快,还是撞上了。警察赶到就证实那男的死亡了。”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首先回忆了当时车祸的发生,并当庭认了检察机关公诉的交通肇事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安区民政局作为“无名氏”男子的代理原告,向事故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297726.5元。3家单位表示愿意赔偿这笔费用,但是涉案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支公司)却对长安区民政局的原告资格提出异议。

  长安区民政局对此表示,今年7月初,他们和长安区公、检、法共同签署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为避免此类案件中,“无名氏”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法院认可依法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案件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每个案件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逾期无人认领,该款项可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同时,长安区民政局还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也可从社会救助角度代“无名氏”行使权利。

  不过,涉案的大地支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张祥对此解释并不认可,他认为《办法》只是几家区级单位签署的行政文件,不应作为法律依据。“一个案件的判决,首先看适用法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看相关司法解释。《办法》只是一个地方行政文件,我觉得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来使用。同时,《办法》的签发日期是2010年7月,显然在溯及力方面也说不过去。其实现在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赔给谁的问题,我们保险公司其实都已经将赔偿金准备好了,接下来就等待法院的判决,然后再看如何执行。”张祥告诉记者。

  由于案情复杂,昨日,长安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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