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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村官腐败土壤仍很肥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7:31
  本报记者马岳君陈东升本报通讯员刘波

  尽管杭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高举反腐利剑,不断加大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村官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势头,但仍然有不少村官相继落网。

  村官犯罪为何会频频发生?

  杭州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是大多村官的共同特性。从5年来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涉案的75名村官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超过60%,最高学历的也仅为大专。加之大部分村官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任出来的,传统的家长制管理模式被复制到乡村管理中,我行我素,搞一言堂,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

  桐庐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身为村报账员的王某在村委会主任邱某的指使下,擅自将政府下拨给村里的1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邱某营利所用。王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村委会主任的命令,即使产生后果也是村委会主任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直到检察机关传唤他时,他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在办案中,还有些村官坦言,自己当村官就是为了光宗耀祖,或者图个吃喝方便,甚至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有“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拿来就算数”的错误认识,因此,千方百计在公路、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上通过虚报工程量和青苗、拆迁等补偿费上动脑筋。

  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够有力也是让村官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条件。单就经常涉及的征地补偿来说,相关立法补偿标准规定不一,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人为操作空间极大。

  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来看,案发村的财务管理都非常混乱。有的资金往来随意,不按财务管理的原则办事,开支不严肃、做账不及时、账外账以及“白条”等现象依然突出。更严重的是,有些村官浑水摸鱼,将以招待费的名义套取的工程款部分予以侵吞。

  我国现行刑法对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对一些村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还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都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村官侵吞、挪用公共财产后,因主体身份认定上的歧义,管辖权不明,容易造成公安、检察两家对案件都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情况,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仍因侦查管辖权异议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办结,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认识不足,打击上失之过宽,有些村官即使被立案侦查,但最终多被处缓刑,对他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警示作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建议,预防村官犯罪,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村官职务犯罪,更需要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力量整合,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形成预防合力。

  本报杭州8月19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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