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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剑指买方市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1日07:22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王斗斗为逐步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明确,对于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虐待被买儿童,阻碍对其解救的,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或者具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列举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重点加大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强化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注重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行为性质认定方面,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对于强抢儿童出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以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

  对于多名家庭成员或亲友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妻”、“为子”等行为,要区别对待,既强调有罪必罚,又要贯彻好刑事政策,合理确定惩治范围,一般应当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各种情节,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掌握量刑尺度,一定要立足现实,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界限,做到打击一部分相对严重的收买犯罪分子,警示、教育大部分情节较轻的收买者或潜在的收买者。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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