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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杨振超答复1条网友留言(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7日16:18
  【网民留言】

  杨书记您好,请关注淮南下岗伤残军人的生活,淮南的下岗伤残军人有的无工资近10年了,又不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军人连地方上的工伤都不如,地方上的工伤还有工伤工资,我们伤残军人没有,请杨书记关注,谢谢!

  淮南市委回复:

  网民朋友你好,看到你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的留言后,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对你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视同为工伤。

  二、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职工,应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经鉴定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军人,不符合认定视同工伤条件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按规定享受待遇。

  为了给伤残军人排忧解难,构筑起坚实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我市各级民政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残疾抚恤:国家按照略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按残疾等级一至十级,2010年每人每年最低为2480元,最高达26080元,使残疾军人的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医疗保障:凡特困企业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均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统一免费办理医疗保险,另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补助在医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如果住院,除医保以外的用药也可享受全额报销。

  三、社会保障:根据淮府办[2004]26号文件规定,企业下岗人员由政府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凡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均由政府统一办理了协保。对办理了协保的残疾军人如果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其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四、企业的残疾军人全部享受本企业工伤的有关待遇。因此,下岗残疾军人的生活应该有基本的保障。

  因不了解网友你的具体情况,以上只能按相关政策予以答复。请发贴网友对照上述回复意见咨询有关部门,市人社局咨询电话是6881983,联系人: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岳勇。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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