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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检察机关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5日07:00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记者赵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规定同时明确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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