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每逢节假日,加班费都是个能拿出来说说的话题,司法部门也会做出相应的提醒。比如2007年“十一”,新华社稿件《劳动者如何打赢节假日加班费官司》,就是海淀法院法官给劳动者支招。
司法部门所做的工作,无疑能够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但关键问题是有多少劳动者敢轻易运用这项能力。为了区区加班费去打官司,打完官司工作没了,劳动者即使头脑再简单,这点账还是算得过来的。
当然,也有律师提醒了,如果因此丢了工作,还可以申请仲裁、诉讼……可您说咱这日子还过不过了?
换句话说,除了铁定心思要辞职或者情绪出现异常的人,基本上不会有人打这个主意——维权的代价太高。
如果确实想让劳动者加班权益得到良好的保护,有效的办法是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当然,法院是“民不举,官不究”,能主动出手的当是劳动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工会组织。
比如假期过后,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一些单位,上级工会抽查一些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走访一些劳动者,上级工会走访一些劳动者……
虽说因人力物力所限,覆盖面不会很大,但毕竟比通过媒体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更实在。 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