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2009年12月16日,乐昌市坪石镇漂流码头,10余名十五六岁的少年,手持砍刀逼迫两名男子跳河,结果造成一人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前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砍伤人后又逼其跳河
2009年12月16日,何某接到李某华(在逃)的电话,李某华称其在漂流码头看到了被害人叶某、邓某、文某3人。何某便纠集被告人范某、张某等10余人持刀去到漂流码头追砍邓某、叶某等3人,叶某有幸逃脱,邓某、文某则被何某等人各砍一刀后逼至码头的河边。李某(在逃)便对他们说:“你们有种就下河游过去,否则就砍死你们!”为躲避被砍和殴打,邓、文两人跳入武江河中逃生,不一会,文某体力不支,被何某等人叫来的渡船救起,而邓某则沉入河里,同月28日中午,邓某的尸体被发现浮在河面上。经法医鉴定,邓某属溺水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涉嫌故意杀人
在前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范某、张某等人明知被害人跳入河中会有生命危险,仍将某围堵在河边,逼迫其跳入河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且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称先前供述不足为信
被告人何某、张某均辩称没有杀人的意念,也不想致被害人于死地,更没有想到发生这样的后果。何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中发生的事件是聚众斗殴引发的事件,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并不是意图殴打邓某等人,且在本案的发展过程中,何某积极地参与了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因而认为不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不确实。被告人范某则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都不是自己的意愿,不足为信。并称其没有参与本案,没有去到现场。此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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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