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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增加供应对象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9月17日15:14

  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纳入了申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昨天市房管局透露,广大市民关注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正式颁布。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6月4日至13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各项政策要点的平均支持率达76.3%。

  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在汇总梳理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规定,综合分析研究,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准入条件第一项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公示期间网上调查,市民对租赁总年限提出了各种意见,考虑到不少市民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并鉴于起步阶段房源有限,因此适当放宽租赁总年限;

  对“保证政府投入”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国家七部门《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土地供应方面,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按照国家七部门《指导意见》,对《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包括在权属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在租金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等等。

  年内可启动项目超百万平方米

  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出租住房3000余万平方米。根据计划,今年将启动的试点项目,选址主要安排在中外环间交通便利、配套健全、中小户型住房租赁需求比较突出的区域,适合以青年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居住。

  与此同时,市政府继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济、科技、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来沪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等各种类型的单位租赁房。预计年内可启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单位租赁房)可超过100万平方米。

  为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顺利推进,在颁布《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10余件,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土地供应、投融资平台管理、权籍管理、承租人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公用事业费优惠、公积金支付租金、投资经营管理公司组建、租赁合同、建筑设计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本报记者 晏秋秋 实习生 何文鑫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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