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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申请针对特殊情况家庭放宽准入标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02日15:06
  中广网上海10月2日消息(记者吴善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户口特殊情况的家庭放宽了准入标准。

  上海这次实施的细则,主要针对三种情形:

  对于部分成员为外地户口、本市农业户口或不符合户口年限等情况,放宽了限制。也就是部分家庭成员不符户口标准,家庭其他成员可申请,即使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村户口、外地户口或者不符合户口年限标准,该家庭的其他成员仍可申请经适房。

  此外,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的;(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

  同时,《实施细则》对于按照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相关条件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等特定人员,都放宽了户口年限标准,作出了相应的特殊户口年限规定。其中包括: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2年;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并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等。

  上海经适房实施细则在多方面放宽了户口限制。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保障房。《实施细则》明确,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户籍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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