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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质证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4日12:44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部门应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同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通知》还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进行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 检察官应慎重社会交往

  昨日,最高检发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规范》要求,检察官应慎重社会交往,从事社会活动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规范》规定,检察官应严守廉洁从检纪律,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规范》还特别提及,检察官应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

  对于违反《规范》的检察官,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邢世伟)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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