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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文防范“霸王条款”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10月21日01:04
  消费者有权变更、解除合同

  晨报讯 (记者 朱烁)“一旦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退不换”,商家将类似的霸道语言写在格式合同中将受到重罚。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于11月13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合同中必须包括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五种权利。具体而言,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违反上述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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