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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有关部门规定:卖商品房不得有涉价补充合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10月21日03:46
  本报讯 (记者 张莉) 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强调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外,不得再有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通知重申,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

  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各区县物价、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商品房价格监管政策,对辖区内违反规定的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价清 ”遭遇“软执行 ”

  西安的“一价清”政策是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却遭遇了开发商的“软执行”。在多处新竣工楼盘中,“不交天然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安装费不许拿钥匙”的潜规则仍在悄然流行。今年7月,西安市物价局公布了举报电话。短短3天,就接到举报投诉124起,涉及46个楼盘。 新华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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