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副校长马怀德:过度强调追偿可能适得其反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统一
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被坊间认为是最大亮点。对于这个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曾参与《国家赔偿法》起草及修正案意见征询的教授马怀德表示,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义务,这更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他同时强调,不应过度强调向责任人追偿制度,过度强调可能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另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应该统一,这是目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
追偿制度利弊应两面看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但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送审的条例弥补了这个空缺,马怀德说,条例可以视为是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实施细则。
“我看到很多人认为条例明确了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其实追偿本身不是条例创造发明的,这是国家赔偿法有规定的。”马怀德说,他注意到,这个消息出来后,很多人认为有关责任人承担损失不能超过两年基本工资的规定太低,对此他有不同看法。
“他们可能觉得应进一步加大追偿力度才更能遏制冤狱,但关于追偿制度的利弊应两面看。”马怀德说,追偿的度需要谨慎把握,如果过度,不仅不能遏制冤狱,还会导致更多冤狱。
“责任人都不愿意自己承担责任,这是肯定的。追偿力度越大,责任人面临的行政损失和经济损失越大,就越不愿意承担责任,越不愿意承认错误,他们只会想方设法把错案办成‘铁案’。”马怀德说,从历史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和行驶机关代理人赔偿一步步走过来的,如果对追偿的范围和力度不进行限制,则是在走回头路。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一般是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来达到警戒效果。”马怀德说,过度关注追偿制度是不太妥当的,因为从历史的经验看,这会导致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和实现赔偿权利的可能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取消责任单位先行赔付义务是进步
对于这个条例,马怀德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责任单位的先行赔付义务。
“其实很多单位都没有专门的钱用于国家赔偿,以前都是抽取行政资金先行支付,有的单位可能没有太多钱,可能就很不愿意,对受害人推脱塞责。取消了责任单位的先行支付程序,通过预算的方式由财政部门先行支付,这对受害人是有利的,财政部门与责任没有关系,受害人获得赔偿更容易。”他解释说。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须统一
对于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马怀德表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统一。
“我们现在是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上级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们在赔不赔、赔多少方面存在巨大的裁决能力,出于没有人愿意担责这个前提,他们肯定愿意选择不赔或者少赔。”他说,因此,不能将裁判权分散赋予这些单位,不能警方管警方的,国土管国土的,而应该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化,“应该向这些责任机关所在的一级政府的财政机关来申请赔偿。”他说,一来财政机关掌握着财权,可以使受害人更能获得赔偿,二来财政机关跟责任没有关系,不会像责任机关那样推脱塞责。(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