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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或再难现 霸王条款被视违法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10年10月22日08:09

  工商总局发布新规 商家“最终解释权”或再难现

  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条款内容指向了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而新的监督处理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昨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省工商局还未接到国家工商总局有关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文件。不过,我省早就制定了地方性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此次,新监督办法的出台,将使省工商局今后在对一些“霸王条款”的整治措施上,更具有法律威力。

  商家“最终解释权”或再难现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中,“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列在其中,以后像某些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的宣传促销广告,就可能违反了“不得消除消费者解释条款权利”的规定。

  对此,省工商局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因商家“最终解释权”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一直是比较多的。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往往以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这样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更加规范了“最终解释权”的使用。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后商家的各种宣传活动中,或将不再出现“最终解释权”的字样。

  新规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也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所遭遇的“隐性”侵权。

  对于一些企业或商家打出的 “免责”行为提出了要求。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比如在某些旅游合同中,“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酒店或饭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仍以提供免费停车为由拒绝赔偿”等免则行为,都属于无效免则。

  另外,针对某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的霸王条款:如“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新监督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而对于那些违反新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许 凯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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