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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稳定、和谐”新农村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1月11日12:35
  当前,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意义深远。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等职能,面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务必紧紧围绕“三农”需求,环环紧扣“法治、稳定、和谐”主题,准确对接服务结合点、切入点,强化职能,着力推进“法治、稳定、和谐”新农村建设。

  一、新农村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农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农村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村“两委”班子不和谐,少数村干部做事不民主,村里的事个人专断或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以权谋私,侵犯群众利益,从而造成群众不满,致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引起集体上访。上述现象虽然只是极少数,但是这些问题必须加以警惕防范和有效解决,否则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加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依法行政、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的力度,是司法行政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新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要求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和问题与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差异。就业、分配、经济矛盾等各种利益冲突增加,村内对外矛盾显著增加,由原来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扩展到村民与社会的矛盾,而且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特点。这些新的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如何把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这一点出发,不断探索解决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办法和措施。

  (三)改革发展的力度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转型的深化,党中央的把农村的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国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不断扩大,这些投入将主要集中在村以下,农村各项建设将不断升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全面展开。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如何面向基层发展,找准服务的位置,为基层建设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

  二、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着力建设“法治、稳定、和谐”新农村

  (一)强化法制宣传职能,建设“法治”新农村

  一是从加强法制教育入手,进一步提高农民学法用法意识和水平。农村民主法制宣传要通俗易懂,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紧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展开。针对农村普法教育面广量大的特点,采取以图释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在各类专栏和板报上宣传,采取播放法制电影、送戏下乡、有奖问答等载体互动,增强农民学法的趣味性、通俗性。同时,要善于抓住农村、农民身边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以案说法现场会,将群众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群体性事件,或违法上访、违法犯罪案件等作为现场会主题,由群众与法学专家或部门专业人员现场说法、谈法,让群众看得懂、好理解,提高普法的针对性。要深入宣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抓好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把“法”的概念和涵义具体化、形象化、权威化,送到千家万户、偏远村落以至每个农民的心中,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用法水平,在农村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是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继续推进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要大力宣传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的“四民主工作法”,确保村民对农村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决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要大力宣传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确保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氛围。要使民主监督形成公开化、制度化,使村委会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培养和提高村民参政议政、进行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法律保障职能,建设“稳定”新农村

  一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现有的农村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大部分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只停留在讲大道理层面上,法律知识缺乏。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镇、村、村小组、调解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实施聘请政法系统退休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的制度。新的历史时期,强化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非常重要,要把镇村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纳入培训工作计划,加大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要实施“普调互动”方式。建立普法与人民调解连带责任制度、普法与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和普法与人民调解工作互动制度,在“普+调”上下功夫。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开展普法工作,有效增长了群众的法律知识。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解一宗案,教育一片人”的宗旨,不断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形成有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言谈举止循法。真正做到 “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纠纷发案量下降,信访量下降,矛盾化解率上升,群众满意率上升,切实提高农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

  三要建立调解保障机制。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制定出台人民调解保障一系列工作机制,改“无偿调解”为“政府买单”,对调处成功矛盾纠纷的,按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补贴以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协议书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增强非诉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权威,促使大量社会纠纷和谐化解。

  (三)强化法律服务职能,建设“和谐”新农村

  一要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人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怀。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贫困群体的原则,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专线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

  二要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有机结合。随着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四通八达,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要道横穿而过,极大改善了农村投资环境,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组织公证部门及时开展对征地范围内果树、铁丝网、水井、水泥路等地面附着物的证据保全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消除群众对立情绪。在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等三农问题上推行免费律师代理服务,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矛盾,制止非理性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行为。

  三要实现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目标。大力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实施主体为职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任制,由各行政村村委会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采取一村一员的模式,在行政村设立农村法律顾问室,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普法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参与“民主法治村”建设;指导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等;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还将深入农村,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坚持以公益服务为主,日常咨询、法律讲座、合法性审查等一律免费,发生实际案件代理的实行优惠收费,鼓励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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