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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坤志黑社会性质团伙两漏犯11日获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1月12日10:51
  中广网重庆11月12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陈坤志黑社会性质团伙两漏犯——魏仁康、唐鸿,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昨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陈坤志(已判刑)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拉拢、纠集魏仁康、唐鸿等人,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11月,陈坤志向游某发放高利贷600万元,月息10%,由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游某无力还款,魏仁康等人受陈坤志的指使,将游某拘禁在办公室内,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十余天,游某被逼跳楼自杀未果。之后,魏仁康等人按照陈坤志的安排,将游某的房产转卖抵债,非法获利400万元。

  2005年1月至7月,陈坤志单独或伙同龚刚模(已判刑)向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共计2300万元,月息10%至15%,非法获利541万元,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该公司控制人吴某无力偿还,同年8月21日至9月4日,陈坤志指使魏仁康等人将吴某挟持至重庆五洲大酒店等地拘禁,对吴某实施殴打,逼迫其归还借款。

  2006年7月,陈坤志向重庆某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放发高利贷1600万元,月息7%,非法获利3309.28万元。由魏仁康签订放贷合同、收取利息并签订回购协议。

  2007年底至2008年9月,经唐鸿联系,陈坤志先后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公司以月息6%或3%累计发放高利贷8000万元,非法获利1259万元。

  2010年1月9日和3月29日,魏仁康和唐鸿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魏仁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两被告人所聚敛的其它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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