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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墓事件又起波澜 8人检举河南省文物局违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06日19:14

  检举事项一:

  没有执行“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据了解,《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依据该具体规定,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作出“曹操高陵”认定的决定之前,“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法律上的“应当”即是必须,即被检举人必须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行政机关“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公开的、广泛的和可获知的政府信息。然截止到今天,在信息化时代的现代,公众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报刊杂志上,亦或是在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介上,包括被检举人的政府网站上,均未见过或听过有关被检举人,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来“听取公众意见”的丝毫信息。

  另一方面,听取公众意见的前提,被检举人应首先向社会公开安阳西高穴墓葬的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考古发现的遗迹与遗物等相关信息,以此让公众在了解、认知其考古发现的情况下有的放矢地发表意见。

  然在2009年12月27日被检举人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公众从未见过被检举人公开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的任何遗迹与遗物,发掘经过和发掘方法等等相关信息。

  检举事项二:

  被检举人没有执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据该规定,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作出“曹操高陵”的认定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具体规定了公文的眉首、标题、文号、内容、签发人、签发时间和用纸标准等。

  根据以上国务院的规定,公告应是一种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或更大纸张,具有“标识”、“字号”、“签发人”、“主体”和“成文时间”等规范体式的纸制文书。

  检举人表示,然截止到今天,公众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报刊杂志上,亦或是在电视等其他媒介上,包括被检举人的政府网站上,均见不到被检举人有关认定“曹操高陵”之规范体式纸制文书的“公告”。由此证明,被检举人至今尚没有以法定规范体式纸制“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布告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为“曹操高陵”。

  依据法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公告”,自然“曹操高陵”至今还没有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即法律上的“曹操高陵”至今还不存在。

  检举人表示,“新闻发布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条)等中的概念,“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中的概念,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新闻发布会”代替不了、也等同不了法定规范体式的纸制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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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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