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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墓事件又起波澜 8人检举河南省文物局违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06日19:14

  检举事项三:

  被检举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且不“诚实信用”

  2010年6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中国记忆——6·12中国文化遗产日”,直播“曹操墓”发掘。直播现场恢复1号墓考古发掘,2号墓继续考古发掘,“在2号墓,继续清理了墓室内盗墓扰动的石质地板残块,出土了刻有魏武王‘常所用长犀盾’字样的石牌、铁质铠甲片、陶器、漆器等遗物。同时,选择墓道两边的磬形坑和长方形坑各1个进行了考古发掘”。

  2010年3月31日,被检举人陈爱兰局长做客《政府在线》直播间时曾讲,“曹操高陵的考古发掘工作今年还会继续进行”。

  检举人由此认为,以上事实证明,直到2010年6月12日,“曹操高陵”尚没有“考古发掘完成”。那么167天之前的2009年12月27日,被检举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宣布的“曹操高陵”,其“考古发掘完成”根本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

  依据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考古发掘完成”后提交“结项报告”,是考古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某一考古发掘完成得出考古“发掘的结果”的书面标志,也是文物行政部门对考古发掘“成果”进行文物认定的基础。

  2010年6月12日,安阳西高穴墓葬1号墓和2号墓尚在考古发掘,2号墓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遗迹出现,那么2009年12月27日之前,在没有“考古发掘完成”之时就提交“结项报告”,这明显违反以上法定。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诚实守信”,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到2010年6月12日,安阳西高穴墓葬1号墓恢复发掘,2号墓继续考古发掘且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遗迹出现。那公众2009年12月27日,通过被检举人新闻发布会所知晓的“曹操高陵”的政府信息,与2010年6月12日之后相比,明显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

  检举事项四:

  被检举人没有或没有按法定程序“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

  《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检举人认为,依据该规定,被检举人在认定“曹操高陵”之前,还“应当”履行 “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的法定义务。然2009年12月31日,“曹操高陵考古发现说明会”上发布的信息是,“在发掘后期,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后两次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成果进行论证”。对此,曾参加过论证的刘庆柱先生在不同场合的讲话,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的《曹操墓真相》一书中,也均证实是国家文物局组织了专家论证。

  假如“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后两次”的专家论证,是被检举人组织的,然被检举人所发布的信息是,“曹操高陵”“至2009年12月下旬,发掘工作基本结束”。按被检举人的结论和理念,12月下旬才基本结束,即这时才“考古发掘完成”,显然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是在“考古发掘完成”之前,是在法定的“考古发掘”阶段,而不是法定的文物认定阶段。

  检举人表示,还没有法定的“考古发掘完成”,还没有法定的“结项报告”,还不具备法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即还未依法进入文物认定程序,被检举人就跨程序急切组织论证,此种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办法》的具体规定,明显属于行政行为不合法、程序不正当、不诚实信用 。”(记者 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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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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