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正式发布,其中关于租赁廉租房须腾退原房及细则最值得关注。《意见》规定,廉租房申请家庭租赁廉租房须腾退原房,不腾退的不得参加廉租实物住房摇号。
《意见》明确规定,今年2月1日后,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在入住前必须办理原房腾退手续。未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家庭,不得参加廉租实物住房摇号。记者在《意见》中看到,由于本市现有住宅存在多种属性的房屋,例如承租公房、军产房、私房等类型,因此针对不同属性的房屋分别规定了原房可采取转租、经济补偿等腾退办法。
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意见》规定,廉租实物住房实际入住前,即便办理了原房的腾退手续,申请家庭仍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但对已办理公房承租关系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已入住廉租住房,仍不腾退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腾退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可向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或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出售,出租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对于腾退住房所需经济补助资金、房屋收购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腾退住房继续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经济补助资金、房屋收购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因为保障房均有家庭总收入的限定门槛,为了避免腾退款造成部分家庭超标,而无法租赁的情况,暂时不将原房补偿款计入家庭总资产。
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款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申请家庭申请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申请家庭在退出并腾空原住房后,才可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补偿款。
不同产权腾退办法 公房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原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公房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且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
军产房 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私房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请家庭,可选择腾退或不腾退,不腾退的按照差额面积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或按差额面积配租。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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