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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跨省刑拘”案警方决定赔偿受害人3000元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1月12日17:38
资料图:王鹏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马晶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12月1日,新华社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见到了2007年马晶晶的公务员考试笔试试卷的扫描件。新华社记者 彭昭之 摄
  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2日摄)。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向记者展示释放证明书(12月2日摄)。 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2日摄)。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向记者展示被解除刑事拘留后警方归还的物品(12月2日摄)。 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资料图:这是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关于纠正王鹏涉嫌诽谤案件的决定》(1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新华网宁夏吴忠1月12日电(记者张钦)宁夏吴忠市公安局12日通报称,针对“跨省刑拘”错案受害人王鹏提出给予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复议申请,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在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

  吴忠市利通区警方错误刑拘王鹏一案被纠正后,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并派出一名副局长到王鹏所在单位甘肃省图书馆公开消除影响。12月3日,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向记者表示,王鹏在被错误刑拘期间,他本人及其家人精神受到伤害,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随即他们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通报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在维持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赔偿王鹏1003.44元刑事赔偿决定的基础上,由利通区公安分局支付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对于王鹏提出的警方登报道歉的要求,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中作出决定,由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宁夏媒体《法治新报》上公开道歉。

“赔偿计划已经商定。”今天上午10时,律师周泽告诉记者,吴忠市警方同意赔偿王鹏3万元精神抚慰金。此外,吴忠市警方还支付了王鹏国家赔偿1003.44元。

  记者一早致电律师周泽,周律师介绍,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已经给王鹏送来吴利公刑赔字第(201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就该机关错误拘留王鹏八日,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1003.44元。告知王鹏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忠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周泽律师指出,根据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对王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周律师说,“精神赔偿金的数额,警方让我们提出具体要求,如果在他们能够接受范围之内,就即时给予解决。目前双方协商的数额是3万元,公安局已经去起草协议了。”

  据悉,3万元的抚慰金数额是由王鹏和周律师向警方提出的。“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无价的,一开始甚至考虑要一元钱,来进行象征性的赔偿。但王鹏一家在这件事上有很多花费,比如王鹏父亲来京的支出等。所以综合考虑,我们提出了3万元的赔偿,今天早上我已经把这个数额提交给当地警方,当地警方负责人也表示同意。”

  周律师表示,吴忠警方对王鹏案能够及时纠错,全面认错,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值得肯定。(记者 李婧)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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