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公安局今日(12日)通报称,针对“跨省刑拘”错案受害人王鹏提出给予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复议申请,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在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
吴忠市利通区警方错误刑拘王鹏一案被纠正后,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并派出一名副局长到王鹏所在单位甘肃省图书馆公开消除影响。12月3日,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向记者表示,王鹏在被错误刑拘期间,他本人及其家人精神受到伤害,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随即他们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通报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在维持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赔偿王鹏1003.44元刑事赔偿决定的基础上,由利通区公安分局支付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对于王鹏提出的警方登报道歉的要求,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中作出决定,由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宁夏媒体《法治新报》上公开道歉。(记者张钦)
作者:张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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