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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骗购安居房5年内禁止申请 罚款3倍租金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2011年02月13日08:19
  深圳晚报记者丁荡新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获悉,已报市政府审议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从昨日起至2月28日公开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该办法提出,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价格不得超商品房市价70%

  暂行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一是“定地价、竞房价”方式,即根据该宗地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确定该宗地价格,由此确定安居型商品房竞价的起始房价(标底);出价低于起始价(标底)且出价最低的,为竞得人(中标人);房价竞价结果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是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购买者为本市户籍

  根据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的购买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方案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骗购者收房并处三倍罚金

  在法律责任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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