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育子,年近六十的左先生付出了137万元的代价。反目后,他后悔当初出手太“豪爽”,要求三十刚出头的林小姐返还所有“借款”,遭到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左先生打起了索款官司。闵行区法院认为,所有证据只证明了左先生金钱交付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其对林小姐享有债权的事实,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娇妻”一掷千金 几年前在一次企业招聘会上,年近花甲的左先生作为公司的“考官”出现,与来自江苏镇江的年轻女子林小姐眉目传情。就这样,这对忘年交开始长达3年的交往。友谊-生情-恋爱-同居-育子,一路走来,还算顺当。应该说,“老夫少妻”的感情还算过得去。有以下证据为证,2008年5月,当时左先生出差赴美,此时,也是两人“热恋”之时,左先生在纽约向林小姐寄来一张明信片,写的是:“亲爱的林妹妹,我永远爱你,共渡人生”,落款为:“你的最爱老公左哥哥”。
另外,为了维持林小姐的平日生活和育儿之需,左先生于2008年底至去年春末的这段时间内,多次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交付等形式给了林小姐共计137万元。
感情破裂索还钱款 然而,两人的爱情高潮不久便跌落到了低谷。从前年起分开居住后,左先生开始为这段恋情付出的代价感到后悔。他多次向林小姐讨要那137万元,但都被林小姐断然回绝。在这样的情况下,左先生将林小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返还137万元及利息。左先生称,与林小姐成为朋友后,林小姐于2008年以购房为由借款30万元,2009年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借款91万元,2010年以父母生病为由借款16万元,总额达到137万元。后多次向林小姐催讨借款,但均遭到否认。由于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存在障碍,故以不当得利为诉由,请求判令林小姐返还137万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林小姐辩称,双方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左先生还承诺将来与其结婚,并自愿赞助购房、投资开店。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因此,左先生给付钱款是基于恋爱关系和养育子女的赠与,不当得利事实并不存在,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本案而言,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巨额金钱交付的事实,但是无论从左先生诉称还是从林小姐辩称内容来看,钱款的交付均基于特定的情况。因此,左先生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另外,左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付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其对林小姐享有债权的事实。由于左先生要求林小姐返还钱款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鲁哲)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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