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多项举措试水少年司法改革帮失足孩子找回归路需立法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6日07:56

本报记者朱磊

  穿着校服,背着书包,走在校园中的小强(化名)丝毫看不出与别的学生有何不同。小强现在的身份是山东省某县一名高二学生。然而谁也不会想到,就在两年前,他曾因盗窃罪站在被告席上。

  在该案审理时,法院通过社会调查员了解到,小强因家庭出现变故受到打击才开始迷恋上网,进而交友不慎造成一时失足。经过认真考量,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帮助他重新回到校园。小强十分珍惜失而复得的学习机会,在校表现良好。经过考察,法院又决定对其实行前科封存制度。得知自己的前科被封存后,小强受到了极大鼓舞,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在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少年司法改革前沿问题”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山东省的法官向与会者介绍了这一案例。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设少年审判庭以来,各地一直在积极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二十多年过去了,少年司法改革前景如何?尚存哪些瓶颈?这些话题成为了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社会调查: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社会调查是指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判决前,由社会调查员对其性格爱好、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对行为人量刑时的参考。近年来,各地不少法院将社会调查引入未成年被告人审判中。这一做法为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供了有益尝试。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李敏谈到,在实际操作中,让审判人员感触颇深的是,不少被告人在听完宣读的社会调查报告后都泪流满面,“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了以往人们看不到和忽视的一些内容,触动了这些未成年被告人内心中柔软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才能够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没有被抛弃和放弃,才能够真正地认罪,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这也为今后我们进一步回访帮教提供了一个较大的空间。”李敏说。

  作为一种人性化的举措,社会调查正日益受到重视,但与此同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社会调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衣媛媛坦率地说,在其所见到的调查报告中,有相当一部分调查报告内容空洞,参考价值不大,甚至个别调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能达到客观翔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的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她建议,应通过考核取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资格,此外,还应规范社会调查的运行程序,并健全社会调查的保障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飞雪认为,目前法官从调查报告中获取的量刑参考信息有限,这与调查员的素质、被调查人的接受度、工作的深入性、调查面等多方因素有关。虽然可以让社区提供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但是仍然无法科学评估未成年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她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社会调查中可以试点引入对被告人的心理测评,即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作为调查报告的补充内容,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法官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提供参考。同时该心理评估报告还可以为判后矫治的有效性提供信息。

  前科消灭:相关部门配合不可缺

  一旦失足,终生将被贴上不良记录标签,这种痛苦让许多曾走入歧途的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升学、就业面临的障碍让他们的回归社会之路变得艰难。

  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试点的前科消灭制度给不少失足孩子带来希望。这一制度是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处罚完毕后,依照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就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免除报告义务。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贾风勇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最多的是盗窃罪和抢劫罪。但即使是抢劫罪,其暴力程度较之成年人一般也较轻。未成年人正处于由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其求知欲、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很强,但文化知识、社会知识不够,辨别是非善恶、自我控制能力也很差,致使未成年人容易出现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但未成年人的上述特点,也使得他们容易接受教育、引导,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点工作,法院系统成为这项工作的积极推动者。然而,实践经验表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要想真正取得实效并得到推广,仅靠法院一家的努力是难以做到的。

  “前科消灭制度的推行不仅涉及司法部门的认可,更涉及社会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前科消灭制度更是一项社会课题。”贾风勇说。

  此外,他还提到,前科消灭制度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失足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不得歧视的规定,虽能看出立法倾向,但并不是推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明确法律依据。”贾风勇说。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在贾风勇看来,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推动了我国刑事方面法律的立法进程,而且随着前科消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少年司法:成功经验亟待规范化

  “中国的少年司法改革可以说是持续时间最长、付出努力最多的一项司法改革。”长期关注少年司法改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发出这样的感慨。

  他提出,能不能在今后继续探索改革的同时,把成功的经验及时上升到规范化的高度,“我特别期待能够出台一部中国少年司法改革纲要,把成熟的司法改革经验上升到规范化高度,并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陈瑞华说。

  据了解,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正在进行。有专家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应充分总结各地少年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并将其上升为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大审前调查工作力度。图为法官向涉案未成年人家人了解情况。

  孟大庆摄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