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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限购不应当是“国八条”核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1年02月17日01:44

  限购不应当是“国八条”的核心

  陈墨

  16日,北京落实“国八条”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按中央规定时间出台。有意在其他尚未出台细则的相关城市购房的人们,仍在等待结果。

  虽然“国八条”有八条内容,但大家关注的焦点却集中在第六条。该条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根据要求,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但与“国八条”不符,或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相关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之所以第六条成为焦点,是因为在八条中,这一条说得最明确,对购房人影响也最实在。

  “国八条”和之前的“国十条”,目的都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地产市场。

  但是,对各地已经或即将出台的“国八条”实施细则,能否达到遏制房价的目的,业界早有疑问,有些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

  因此,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政府,对“国八条”应当有全面理解,而不应当盯着第六条不放。至少,这八分之一的内容不应当成为全部政策的核心:

  首先,房地产既有商品属性,也有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属性。正确做法是,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不应当将二者混淆。在房地产方面,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住有所居”,然后是维护市场秩序。相对而言,用强制手段干预市场需求,不应当是政策核心。

  其次,单纯从住房商品属性看,遏制价格、打击投机最好的办法是增加供给,而不是人为压缩需求;从相反方面看,价格机制原本就是调节供求的最佳市场手段,即便把住房看成具有投资属性的商品,其也有自身内在的价格调节机制。考虑到让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同时发挥调节作用,简单遏制需求也不应当是政策核心。

  第三,如果把遏制需求当成政策核心,难免会打击刚需,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既然住房具有商品属性,就应当承认消费者对其需求必然呈刚性的现实。只要具备经济实力,绝大部分人都有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冲动,究竟几套房子、多大面积能满足人们的消费意愿,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政府是无法评判的。

  最后,除了简单控制购房外,调控需求的市场化手段还有很多,比如提高住房交易成本,完善对房屋出售、出租所得税征管,征收有实质效果的房产税、遗产税等。

  推动房价高企的因素是综合的和复杂的,需求拉动只是表面因素,更有深层次的地方GDP冲动、土地财政、一级市场双轨制,甚至地产商与少数政府官员价格合谋等等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关注这些深层因素,更不能简单地把限购当成杀手锏。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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