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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擅入民宅锯断下水管道 业主不满索赔3.15元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1年02月19日07:00
客厅积水深数厘米
客厅积水深数厘米

  擅入业主家中锯管 物管遭索赔3.15元

  招呼不打,物业公司便擅自几次闯入业主家中,锯断业主的下水道进行排污。1月12日,忍无可忍的泸州市民梁女士,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泸州港龙物业服务公司法人,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港龙物业公司为其违反物权法行为,向业主赔礼道歉、更换管道、恢复下水管道原状,并象征性地索赔3.15元精神抚慰金。

  昨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进入业主家中的锯管行为”是否构成对业主的侵权展开唇枪舌剑。法庭经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主审法官希望当事双方冷静下来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可对本案损害结果找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物管擅入民宅锯断下水管道

  2007年,泸州市民梁女士购得钟鼓世家小区9号楼304房。2010年8月底,梁女士拿到新房钥匙后,考虑到女儿读书一直没有装修。同年10月中旬,梁女士打开新房惊诧地发现,尚未装修的清水房内厕所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仔细一看,厕所墙上的两根下水道主管和地上三根排污管,全被锯断、敲碎。

  梁女士说,她找到小区先期物管

  ——泸州港龙物业服务公司理论,物业公司承认:由于四楼业主装修时堵塞下水道,物业公司为排污,没有通知他们,便用业主留给他们的一把装修钥匙开门锯了水管。“擅自进入已交付使用的业主家中并损坏房内设施,是严重违反《物权法》的行为。”面对业主梁女士10余次的上门质问,物业公司一直未作正面回应。

  “按行业规范,小区物业公司处理类似事务,需首先与业主取得联系,共同商量如何处理及相关善后措施。”2010年12月20日,泸州市房管局物管科科长张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港龙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开门进入业主家中锯断下水道主管、敲碎排污管的做法,肯定不妥。”

  2011年1月12日,梁女士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泸州港龙物业服务公司法人,推上了被告席。

  案件诉讼期间物业又要锯管

  孰料,在该案尚未开庭之时,港龙物业于2011年1月28日晚忽然打电话通知梁女士,称由于管道再次堵塞,其家中可能被污水侵蚀。

  1月29日一大早,梁女士匆匆赶往钟鼓世家。一打开房门,客厅和几间房屋的地面上全溢着几厘米深的积水。厕所内的积水更深达10余厘米。港龙物业要求再次锯开其厕所内的公用排污管道进行疏通,梁女士坚决不同意。

  经过泸州市房管局物业科、江阳区人民法院、濂溪路社区几方人员现场联合调查,并对双方作了调解工作。港龙物业公司经理苏桂成坚持认为:“其他办法都行不通,我们只有从梁女士家中着手,才能处理这个水管堵塞的问题。”他还表示愿意做出书面承诺:“重新接好的下水道管保证不会漏,今后如果渗漏,由物业公司负责。”

  经过5个多小时的调解未果后,物业公司被迫采取其他措施:通知相关业主暂时停止用水,从拆开信报箱入手,最后疏通了被堵塞的管道。

  是否告知主物管没出示证据

  昨日,针对原告梁女士在法庭上提出的“擅自进入业主家中的锯管行为”是侵权行为的说法,被告方港龙物业公司法人代表陈伟及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该物业公司提供给所有业主的《物业使用手册》上载明:“在发生危及公众利益、必须及时进入业主家的紧急情况下,物业在通知业主未到场的情况下,可在第三方(居委会、派出所等)见证下,进入业主家排险,事后做好解释和善后工作。”的条款,物业公司当时必须进入梁女士家锯管排险,否则有“爆管”危险。因此物业公司此举并无过错,也无须承担责任。

  梁女士及代理律师张志远指出,事前,梁女士根本没有接过任何有关物业进入她家锯管排险的事前告知,而港龙物业昨日在庭上也没有出示给业主打电话的通话记录等有力证据,“我们给业主打电话拨通了才有通话记录,拨不通就没有电话记录。”陈伟说。梁女士对物业公司“打不通电话”的说辞不相信,她说,事发在2010年11月4日,此后第二天、第三天她都没有接到过物管通知及合理解释。文/图华西都市报记者罗暄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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