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楼两月业主怒告开发商
本报讯 (记者王纳)罗湖安业馨园业主姜女士购房后,开发商交楼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近两个月。为此,姜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罗湖法院一审未支持姜女士的诉求,而在当地指导租金基础上酌情上浮30%,判赔4300余元。姜女士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开发商逾期58天交房
姜女士诉称,2009年5月26日,她与被告深圳市安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罗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罗湖区延芳路的楼盘安业馨园C座9F 。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78.98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93.5万余元,卖方应于2010年3月31日将房产交给买方。随后, 姜女士依约付款,但被告直至2010年5月28日才交付房产,逾期交付达58天。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日向姜女士支付房产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开发商:
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付
两被告辩称,根据有关气象资料显示,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深圳有115次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导致停工超过58天,故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不可抗力。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约定,被告有权顺延履行交房义务,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包括原告在内的九成以上业主要求修改楼盘外立面,不仅造成工期延误3个多月,被告为此还增加工程成本1300多万元。
被告认为,1.6万余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如按当地指导租金计算,同样时间段只有3400余元,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本地域暴雨、雷电、台风等气候,且每年情况大体相当,被告所称的恶劣天气并非不可预见。因此,被告以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暴雨、雷电、台风为由,请求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理由不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修改外立面时,被告并未与原告就交房时间协商变更,而修改外立面并非必然导致延期交房,被告就此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理由同样不成立。
关于违约金计算,法院认为可参照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安业馨园所处地段2010年度带电梯的住宅指导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22元,涉案房屋每月指导租金为1700余元,而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三的标准,每月为8400余元。
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申请修改外立面,这一修改虽不直接导致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房,但实际延误了工程竣工时间。因此,法院判决减少被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按指导租金的130%计算被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据此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300余元。
业主:
被判违约金“缩水”
“合同约定违约金1.6万余元,判下来却‘缩水’到4000多元,只有合同约定的四分之一,我当然不能接受。”姜女士拿到一审判决后,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姜女士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开发商违约的事实,另一方面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致使其诉讼请求只有四分之一得到支持,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合同文本,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也是深圳公认的标准,深圳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延期交房的案例都是按这一标准赔偿,一审法院却人为创造了一个租金130%的标准,令人难以捉摸。
据悉,该案审理时,也有部分同小区业主到庭旁听,与姜女士情况类似的还有几十户业主,他们也准备向法院起诉。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