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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价格“双公示” 开发商卖房不得超价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2011年02月24日11:14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记者上午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近期开始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双公示”制度,让人们对每套房屋的单价心明眼亮。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房源信息以及高于公示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外售房。

  据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双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的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对销售单价上限进行上调,需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重新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国土房管局将调整并备案后的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在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后的销售单价上限于2日内在销售现场重新公示,未完成重新公示之前,每套房屋销售单价仍以原现场公布的价格为准。

  此外,《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还附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为: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并开盘销售;保证在销售过程中不发生捂盘惜售、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等。业内人士表示,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调价格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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