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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现实困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3日07:42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姚芃

  办好一个案件,犹如点亮一盏灯。点灯只是手段,照亮前面的路才是执法的价值追求。与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周裕昌及其他执法办案人员交谈,感觉他们几乎都有一种超越办案的情怀。“我国反垄断法施行才两年多,规制垄断行为,对"垄断协议"说不,这注定是个比较艰难的过程。”谈到“艰难”,周裕昌和他的同仁们感慨颇多。

  具体制度仍需细化

  周裕昌坦言,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是我国法制完善的重要标志,但它仍然比较概括和笼统。具体制度需要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在不断汲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细化。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也必须建立在反垄断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

  “法律定得太理想”,周裕昌此话是站在反垄断执法的角度说的。他举例说,违法所得是法律规定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案件就无法办下去。但现实中,有会计资料不全的困扰,有混在利润中难以离析的麻烦,甚至连老板自己也搞不清楚。

  再如,按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处罚数额的规定也遇到难题。另一位执法人员说,新成立的企业,上一年度根本就不存在销售额,但它足以实施破坏竞争秩序的垄断市场行为。按照这一规定,对违法行为就无从处罚。

  反垄断宣传需加大力度

  一位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工商局依法去查案,可相关人员却认为是“工商局来捣乱”;制定市场垄断合谋,自以为是“行业自律”。

  通常,囿于垄断协议很强的隐秘性,执法部门对垄断协议案件的查处,往往很难获取有效证据。取证一直都是各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难点。而在这一工商行政反垄断第一案中,有关涉案人员拿出违法关键证据时,所表现出的“襟怀坦白”令人诧异。表明很多企业对反垄断法知之甚少。

  我们是一个缺少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法也刚实施不久,市场主体似乎无从领略反垄断法的规定及其强制性。一位执法人员对记者说,加大反垄断法的宣传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反垄断要关注行业协会

  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不是孤立的个案。涉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笔记中记载,该协会的做法是从外地学习来的,说明很多协会在有意无意中从事垄断行为。去年本案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地的某官方网站上,堂而皇之地宣传本案违法事实证据《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

  这位执法人员认为,行业协会作为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团体,在竞争中的作用是把双刃剑,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竞争,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损害、限制竞争。一旦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就很容易把协调权能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利益的行为。因此,工商行政反垄断执法的任务非常艰巨。

  周裕昌说,在我们这个缺乏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应大力培育竞争文化与社会反垄断意识。他认为,执法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只有反垄断法律规范和意识扎根在广大市场主体的心中,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地向理想中的法定目标迈进。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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