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我们发现,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程序、手段等内容。
郑红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应纠正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但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违法行为调查等证实侦查行为违法的手段,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书面案卷审查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发现违法侦查行为。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去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进行调查的程序、手段、期限等予以明确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违法侦查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权力。“但该文件毕竟只是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意见要真正得到落实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郑红表示。
“同时,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查处机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和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权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侦查违法犯罪行为查证难、处罚难的问题,从而更好地防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郑红说,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司法工作人员一般的渎职侵权违法行为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查处。然而,一般的渎职侵权违法行为与渎职侵权犯罪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晰,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往往需要从调查渎职侵权违法行为开始,将两者分属不同的机关查处不利于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预防,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郑红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程序、手段等内容。他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76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应当直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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