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访谈
文/图本报记者邓红阳
“你过来吧!我请你吃饭。”某天晚上,一名律师突然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给他打电话的是他代理的一起案件的主审法官。
等这位律师赶到饭店,饭局已基本结束。原来是法官与亲朋好友相聚。这名律师与他们寒暄几句后,就去结账了。
2008年年初,张立勇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不久,就听到了这个故事。
“当时,这是一个笑谈,说明社会上对法官接受吃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深恶痛绝。如果这个故事是真的,法官办案怎么经得起社会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近日,面对《法制日报》记者,张立勇神情凝重地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008年2月13日,春节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张立勇便主持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他在会上庄严宣布:“今后,每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就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他形象地说,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是个1,各项业务工作是很多个0,有这个1,才有100、1000、10000……没有这个1,再多再好的工作也是0。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张立勇说,“公正,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正义,必须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感受得到。法院的宗旨就是要公正执法,让广大群众满意。”他形象地把案件比作一个“产品”,这个“产品”的质量到底怎么样,光法院自己检验还不行,还要看“消费者”是不是满意。这个“消费者”就是群众。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2008年,河南高院在全国率先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将审判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最广大群众的监督。
2009年,河南法院开展“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并在河南法院网开辟“网评法院”栏目,广泛听取、认真分析各方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2010年,河南法院创新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让普通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核心部位直接进行监督,全省27000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了3027起案件审理;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让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处于公众视野之下,全省法院已发布庭审视频直播案件1020件;大力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开展次数和参观人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河南高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司法腐败甚于任何腐败
老百姓对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看得非常重。法官办人情案,是对当事人的最大伤害。在前不久召开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张立勇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惩处腐败法官和违法违纪人员,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财物的,一律停职;凡插手案件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时,会场上响起雷鸣般的掌声。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张立勇说,2008年,河南法院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74人,有9人受到刑事处罚,65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查处人数的10.9%;2009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48人,有4人受到刑事处罚,查处人数占全国法院查处人数的18.6%;2010年,查处各类违法违纪人员103人,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102人受到党政纪处理。
“司法腐败的背后,隐藏着办案不公,甚至是一些错案。”张立勇说,河南高院以2007年以来新发生的上访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为重点,抽调1582名法官,邀请115名离退休干部及16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对16218起案件进行评查,发现有重大瑕疵案件170件,可能构成违法审判案件35件,对相关责任人员调离审判、执行岗位5人,给予行政警告30人、行政记过2人、行政记大过7人。
针对社会上流传的“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说法,河南法院打破同一执行人员“包案到底”的传统模式,细化案件执行流程,由不同机构、不同合议庭和不同人员分别负责执行的裁决、实施和监督,有效实现分权制衡。为杜绝司法拍卖暗箱操作,统一把全省252家拍卖机构纳入名册,统一由中级法院对外委托,统一司法拍卖公告范围,统一进入政府所属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实现了入册拍卖机构名单全面公开、拍卖机构选择全面公开、拍卖信息全面公开和拍卖过程全面公开,有效切断了“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的黑色利益链。
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意义重大,事关全局。”张立勇坦诚地说,要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个别法官理念不端、作风不实、形象不佳、行为不廉的现象,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不力和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司法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
张立勇表示,下一步,河南法院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不断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健全法院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确保司法权力在监督下运行。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纠正在案件查处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