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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耍赖”扰乱法院诉讼秩序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0日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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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丁国锋

  商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诚信缺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专介绍,在不少案件中,虚假陈述屡屡上演。而在某些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明显有违常理,某些已经由众多案例解决的争议,保险公司仍然不予理会,反复提出相关抗辩。

  一家保险公司辩称“鸡蛋属于动物”的拒赔理由堪称不诚信的经典:一辆满载鸡蛋的货车,因避让自行车造成侧翻,所运鸡蛋大部分破碎。事后,保险公司却声称鸡蛋属于“动物”,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而拒绝赔付。

  法院在审理企业商事纠纷过程中,常常被企业的失信行为所困扰。

  如,失信企业往往不配合调解,在案件审理中继续掩盖事实,伪造证据,为法院作出正确裁判设置障碍;失信企业的经营状况堪忧,易引发连环诉讼、系列诉讼、群体诉讼,纠纷化解难度较大;失信企业的资信状况恶劣,债权人即使获得生效判决,权益也往往难以最终实现,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南通中院还出现了在商事案件中,失信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调解率低、执行率低的不良态势。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管理立法滞后、管理手段缺失、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弊端导致的。而一旦诉讼至法院,企业失信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和失信后仍能够在本行业内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待遇,导致了失信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警戒。

  陈专介绍,这项由法院出台信用评价体系的措施,将有效督促企业在商事交易和诉讼程序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法院将遵循及时披露、客观公正、鼓励整改及时修复等原则,改变过去消极履行审判职能的局面,能动延伸审判职能,让涉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及时曝光在社会公众的视线之下,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而作为一项司法公开的重要措施,南通通过社会综合信用系统披露涉诉企业的信用信息,也是实现司法裁判信息系统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必要举措,能够扩大法院裁判的公开范围,是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的有益尝试。

  陈专还认为,涉诉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是在立足审判职能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不会损害法院作为被动裁判机关的中立性,并未超出法院的裁判职权,且涉诉企业信用信息的产生并非法院刻意创造,而是直接来源于裁判文书的已有认定和评价。

  本报南通3月29日电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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