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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惹争议 保监会调研“霸王条款”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3月30日16:09

   近日央视再次质疑车险的另一霸王条款,即车损险“高保低赔”的合理合法性。针对社会车险问题频频被曝光,保监会昨天表示,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承诺9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的改革。

   案例:新车价投保旧车价理赔

   在央视曝光的案例中,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小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040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6218.2元。

   这意味着,如果高先生的车撞坏了,保险公司最多赔付19.10万元,而如果车被盗被抢,则最多赔付10.62万元,两者相差近9万元。实际上,保险公司在确定车损险保额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的,而盗抢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扣除使用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尽管高先生足额购买了19万多元的车损险,但是实际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最多只赔旧车的价值即10万余元,多出的9万元对应的保费是白交给保险公司了。无奈之下,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记者上午咨询了北京几家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多推荐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有什么依据?记者从保监会网站查询获悉,旧车上车险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应的全损和部分损失理赔也会不同。很多人还是不能理解,保险公司收新车购置价的保费,但是全损却只赔车辆实际价值。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上午告诉记者,虽然出事车辆是旧了,但国内维修车辆用的都是新零部件,有的单独零件比新车配件贵,因此要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且车损一年出险概率不止一次。一辆车不可能按照两个标准估值,如果按照实际价值估值,那车损险部分保险公司要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的观点,不少车主表示反对。按照《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记者了解到,目前在类似的纠纷判决中,法院都是判决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保监会将向各界调研车险

   “条款是几年前制定的,保险法是新出台的,这中间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昨天,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商业车险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开展调研。

   保监会调研的内容包括,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保监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保监会将与各领域人士召开座谈会,包括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专家学者座谈会,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等等。保监会承诺,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本报记者 傅洋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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