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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商会不涨价承诺无涉反垄断法专家称此举为行业自律积极表现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5日07:53
  本报记者万静

  4月13日,全国工商联旗下的农业、水产、医药、烘焙、五金等24家商会联合发布一份名曰“保供应、稳物价、促和谐”倡议书,要求会员企业联合承诺“不跟风搭车涨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囤积居奇,不哄抬物价”,“不以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方式串通涨价,不滥用行业优势地位操纵价格,不人为抬高价格。”

  此举一出,即有质疑:24家商会集体约定不涨价的做法违反反垄断法。

  这种质疑观点是否成立,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我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

  盛杰民认为,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那些不利于正当竞争、不利于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的价格垄断行为。24家商会集体约定不涨价的行为,从本质上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的体现。这种行为是针对时下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过快的实际情况,响应政府抑制通胀、调控物价有关政策号召,商会、企业所做出的一种积极良性应对措施,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有观点认为,商会约定“不跟风搭车涨价”等做法,正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对此,盛杰民认为,24家商会高调承诺“不跟风涨价”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里所禁止的“固定价格垄断行为”。因为这种协同约定价格行为,并不对消费者利益构成威胁,反而是有利的。而且这种行为并不是人为地减少竞争,它只是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约定在价格上不上涨,并不妨碍在其他方面进行良性竞争,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而且在目前物价飞涨、通胀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行业价格自律行为,是有利于调控物价、稳定经济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的。

  盛杰民认为,商会作为一种行业协会组织,它一般具有两种功能,即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和行业自律。这次24家商会的做法,恰是对自律功能的最好诠释,不是反垄断法里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盛杰民特别指出,判断一种价格协同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要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是否不利于经济发展?是否不利于竞争?是否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综观24家商会的做法,并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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