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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原县处以上服刑者减刑假释都要开庭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4月15日14:4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网络同步直播 孟祝斌 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网络同步直播 孟祝斌 摄


  14日,广东高院公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及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随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环节一一走进阳光下被“晒”,广东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向纵深发展。

  记者获悉,今年1至3月,全省法院共新收案件25.52万件,办结15.77万件,同比分别增长8.90%和33.58%。办案质量显著提高,全省法院二审案件改判数为1065件、改判率为10.20%,同比分别下降43.35%和3.45%。特别是其中刑事案件二审维持率达到86.21%,进步明显。

  羊城晚报记者 王晓云 通讯员 范贞

  亮点一

  原县处以上干部减刑假释要开庭

  《意见》第四部分是关于听证公开的内容。

  “听证公开的主旨是要消除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的灰色地带。”广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介绍。

  第37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除依法不能公开以外,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允许听证的案件也允许旁听”。

  令人关注的是,第43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与听证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者组织公开听证。

  “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

  亮点二

  裁判书晒网模糊处理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晒网”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呈风起云涌之势,公众呼声很高。到底哪些裁判书可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否有所限制?

  记者了解到,广东今年要积极推行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

  “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广东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万春介绍。

  会不会遭到当事人反对?如何处理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廖万春说,这个担心我们早有考虑。从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的第一天开始,在立案公开阶段,我们会告知将来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晒网”前,《意见》规定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亮点三

  媒体旁听经允许可记录录音

  媒体以往参加案件庭审旁听,常面临被客气地“请出去”的尴尬。

  昨天,记者欣喜地看到,《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为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内设立媒体记者旁听席,在不影响审判活动的前提下,经审判长允许,媒体记者可以做必要的记录、录音,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摄影、录像。

  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案件常因法庭座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怎么办?

  戴佛明说,会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

  “不能亲临现场的,法院会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

  戴佛明形象比喻,这就让法庭像体育场一样,让竞赛双方公平地投入比赛、展示实力,也让旁观者对比赛过程和结果都看个明白。

  亮点四

  打破惯例二审公开开庭成主流

  当事人不服一审上诉,本期望能有个机会“大倒苦水”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二审往往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广东法院为此进行了突破性改革。

  《意见》16条要求积极推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

  “不仅如此,还给当事人自主选择二审是否公开开庭审理的权利。”

  广东高院立案一庭庭长陈润霖告诉记者,二审民事案件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告知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进行书面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要求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陈润霖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要求公开开庭并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就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亮点五

  未获准免费打官司可提出异议

  一直以来,法院都有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有的当事人申请后没有获得准予,只能交钱。

  “这次《意见》规定,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知当事人依法支持或不支持的依据。”

  陈润霖介绍,第12条新增了诉讼费缓、减、免的异议审议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目的就是要让有理、有据,但经济有困难的人打得了官司、打得起官司。”

  亮点六

  案外人也可查询诉讼档案

  《意见》规定,大力推动科技法庭建设,努力实现凡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资料电子数据库。

  “这将很好地得益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他们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查阅、复制案件庭审视听资料。”

  不仅如此,法院将依法公开诉讼档案,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公众查询,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材料。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哪怕在外地也不怕!法院会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为他们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提供服务平台。”

  亮点七

  司法信息公开请求不得消极对待

  制定了规定,不落实怎么办?《意见》同时建立了保障机制。

  记者了解到,广东法院将建立司法公开考评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不管不问,消极对待,可尽管去投诉。

  《意见》77、78条给大家吃了定心丸,明确说:“有关法院应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对法院、法官不满意,也随时可以投诉。

  《意见》规定,法院门户网站和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布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方式,会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的,应给予书面回复。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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