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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防震减灾条例6月1日起施行学校成防震减灾重点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9日07:29
  本报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近日获得通过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了抗震标准,这些地方将成为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校舍抗震标准提高

  防震减灾重在“防”,只有防好了,才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对于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对于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工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限期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条例第二十条同时还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逃生互救成必修课

  如何提高学生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条例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因地制宜建避难所

  为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教育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对于学校等公益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开展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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