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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量化酒后醉酒的规定饮酒超“60”追究刑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2日07:48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记者陈丽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草案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同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量化有关“酒后”和“醉酒”的规定,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按照现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超过80毫克就是醉酒,20毫克至80毫克是酒后。

  任茂东等委员认为,关于“酒后”和“醉酒”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不易操作,不足以在法律上对违法者形成威慑力。建议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

  具体修改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6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2个月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24小时;第二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拘留5天或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得在五年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6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1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运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6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处5日拘留或者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1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营运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6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严厉打击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任茂东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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